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信息中心 时间: 2013-04-2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燃气已成为基础性能源,城镇燃气服务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使用规模不断扩大。但燃气易燃易爆,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极易引发突发事故,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二、加强行业监管,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行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有相应审查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而配套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城镇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项目(燃气管理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约定或市、县(市)政府规定的项目除外),由特许经营者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组织实施;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严格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管理,对不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要加强许可管理,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及充装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规模,据实核定所属自有产权钢瓶数量,建立钢瓶管理系统,加强全程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许可,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产权钢瓶液化石油气,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二甲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月度对液化石油气企业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相关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非产权钢瓶的充装和流转。
(四)加强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含液化石油气瓶组站,下同)建设管理。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要与主体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违规违法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专项整治,对建设手续不齐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运行。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研究制订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供气管网并入市政燃气管网系统的意见。市市政公用局要协调有关管道燃气企业积极实施并网。
(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对宾馆、饭店、商贸建筑等公共场所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六)强化燃气运输车辆交通管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实施经营许可,配发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资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燃气企业不得委托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燃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违规违法燃气运输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要积极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要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督促其尽快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暂停供气服务。
三、强化措施,做好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管线设施防腐、绝缘、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开报警服务电话。强化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对运行10年以上的城镇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对燃气管线设施的巡查维护,对建(构)筑物占压、损害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安监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辖区安监和燃气管理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镇)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加强对燃气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严格落实燃气管线设施保护措施及监管责任,防止燃气管线设施被外力损坏。因盲目施工造成燃气管线损坏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大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城管、质监、工商、公安、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要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违法建设燃气供应设施的专项治理,依法关停或拆除未经审批的区域管道燃气供应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参与违规违法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开发施工单位。对因违规违法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关停或拆除而受影响的燃气用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协调其改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符合城市燃气配套政策规定且市政燃气管网可到达的用户,市市政公用局应协调有关城镇燃气企业优先为其配套安装管道燃气。
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及时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对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而继续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供应)许可。
质监、工商部门对在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质监部门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对违规大量储存、倒灌液化石油气以及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置。要严厉打击偷盗使用燃气、倒卖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密切配合,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着力构建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区域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监督考核;各街道办事处(镇)要明确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充实管理力量;社区居委会应将燃气安全管理作为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工作内容,建立社区居委会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市政公用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协调县(市)、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