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信息中心 时间: 2013-05-24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行为(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安装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济南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气、供热、供水和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安装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该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安装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安装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安装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基准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四)供电。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继续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
(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安装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收费政策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格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本通知实施前已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并承担竣工后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配套工程安装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工程安装费的征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市物价局 市经信委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 ○ 一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