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4〕62号
来源: 信息中心 时间: 2015-06-26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管道天燃气经营单位,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的要求,按照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14元调整为4.50元。为缓解冬季供气紧张问题,消化因冬季调峰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实行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非冬季差别气价政策,冬季价格在每立方米4.50元基础上加价0.15元,即每立方米4.65元。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71元调整为5.04元。
三、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和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调整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调整价格自2014年9月5日起执行。济价格字[2013]5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