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来源: 信息中心 时间: 2015-02-05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filling station
报批稿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XX月XX日以第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编制单位是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陆万林、韩钧、邓渊、章申远、许文忠、赵金立、周家祥、程晓春、欧清礼、计鸿谨、吴文革、范慰颉、朱晓明、吴洪松、邓红、汪庆华、蒋荣华、谢桂旺、林家武、曹宏章。
本次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尽量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建站需求,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加油加气站的安全和环保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和环保需求。
3.与国内有关标准规范相协调,避免大的差异。
4.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范,提升本规范的先进性。
5.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改善规范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了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内容。
2. 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内容。
3. 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内容。
4. 加强了加油站安全和环保措施。
5. 细化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的内容。
6. 采用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7. 调整了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安全。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是综合性技术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专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2 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8 增加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业务,是为了适应清洁燃料的发展需要。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定安全规定。
本规范本次修订,将各级加油站的许用容积均增加30m3,以便适应加油站加油量日益增长的趋势。2001年全国汽车保有量约为1800万辆,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8000万辆,是9年前的4倍多;2002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1.1亿吨,2010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2.3亿吨,是8年前的2倍多;2001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万座,由于城市加油站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和昂贵,10年来加油站数量增长缓慢,至2010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5万座。由此可见,目前汽车保有量较10年前已有大幅度增加,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在加油站数量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增加加油站油罐总容积,提高加油站运营效率是必要的。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5000吨/年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吨/年。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3d~5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5000吨/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 m3~110m3,故本规范三级加油站的允许油罐总容积为90m3。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是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吨/年的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3的油罐总容积基本可以保证油罐一天进一次油能满足需求。加油站如果油罐总容积小,对于销售量大的加油站就需要多次进油,进油次数多,尤其是在白天交通繁忙时进油不利于安全。所以,规定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允许总容积为90m3是合适的。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城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规范将油罐总容积为151m3~210m3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二级加油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 m3~150m3。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规范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防火规章》NFPA 30A中规定:对于I、II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3),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 m3);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II、III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 m3)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 m3)。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I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II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液体燃油处置规范》2007(TSSA 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 m3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 m3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0.10 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LPG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LPG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LPG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d~3d。据了解,国外LPG加气站和国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LPG加气站日加气车次范围为100车次~550车次。根据国内车载LPG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量范围为4m3~22m3。对应2天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9m3~52m3;对应3天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14m3~78m3。从目前国内运行的LPG加气站来看,LPG储罐容积都在30m3~60m3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据了解,目前运送LPG加气站的主要车型为10吨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吨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3(包括罐底残留量和0.1倍~0.15倍储罐容积的气相空间)。故本规范规定一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三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3,二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 m3~45m3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3.0.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3。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 10000m3~15000m3(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 20000m3(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2 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3 为宜。故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3。
3 目前国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总容积基本在18 m3~25 m3间,这些拖车的车载储气瓶单瓶容积基本相当,均在2.25 m3~2.8 m3之间,因此不同类型的单台拖车的风险度相当。控制住CNG加气站内的同时停放的车载储气瓶拖车规格,也就控制住了CNG加气站的风险度。所以本款只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对其总容积没有限制要求。规定“站内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
二是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
三是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本规范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它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
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3较为合理。
2)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
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因此,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3,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台和1台60m3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3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0.14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m3,主要供车载储气瓶扫线并有一定余量。
3.0.15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4 站址选择
4.0.1 在进行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要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所以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概念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GB/T 50280-98中的“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中心”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4.0.3 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通观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加油加气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加油加气站安全;二是避免加油加气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加油加气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规范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规范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敷设”。据我们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GB50016-2006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GB50016-2006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规范三个级别的汽油罐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4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对待”,是参照GB50016-2006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 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与一、二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分别为1倍杆(塔)高、0.75倍杆(塔)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
7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注4的“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0.5 柴油闪点远高于柴油在加油站的储存温度,基本不会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安全性比汽油好得多。故规定加油站柴油设备与站外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物、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铁路的安全间距,小于汽油设备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减小到3m。
4.0.6、4.0.7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表1和表2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表1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安全间距对照(一) (m)
建(构)筑物 |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
建设部行业标准 |
澳大利亚标准 | ||||||||||
埋地储罐 |
埋地储罐 |
卸车点放散管 |
加气机 |
埋地 储罐 |
卸车点 |
地上泵 |
加气机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储罐总容积(m3) |
61~150 |
21~60 |
≤20 |
41~60 |
21~40 |
≤20 |
- |
- |
不限 |
- |
- |
- | |
单罐容积(m3) |
≤50 |
≤30 |
≤20 |
≤30 |
≤30 |
≤20 |
- |
- |
≤65 |
- |
- |
-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40 |
30 |
20 |
100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20 |
15 |
25 |
20 |
16 |
25 |
20 |
- |
- |
- |
- | |
民用建 |
一类保护物 |
23 |
20 |
18 |
25 |
20 |
16 |
30 |
20 |
55 |
55 |
55 |
15 |
筑物保 |
二类保护物 |
18 |
15 |
12 |
20 |
16 |
15 |
15 |
15 |
15 | |||
护类别 |
三类保护物 |
15 |
12 |
10 |
15 |
12 |
10 |
10 |
10 |
15 | |||
站外甲乙类液体储罐 |
23 |
20 |
18 |
22 |
22 |
18 |
30 |
20 |
- |
- |
- |
- | |
室外变配电站 |
25 |
20 |
15 |
22 |
22 |
18 |
30 |
20 |
- |
- |
- |
- | |
铁路(中心线) |
- |
- |
- |
22 |
22 |
22 |
30 |
25 |
- |
- |
- |
- | |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
- |
- |
- |
6 |
5 |
5 |
- |
- |
- |
- |
- |
- | |
城市 |
快速路、主干路 |
15 |
15 |
15 |
10 |
8 |
8 |
10 |
6 |
- |
- |
- |
- |
道路 |
次干路、支路 |
10 |
10 |
10 |
8 |
6 |
6 |
8 |
5 |
- |
- |
- |
- |
表2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安全间距对照(二) (m)
建(构)筑物 |
荷兰标准 |
上海市地方标准 |
广东省地方标准 | |||||||
埋地储罐 |
卸车点 |
加气机 |
埋地储罐 |
埋地储罐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储罐总容积(m3) |
不限 |
- |
- |
41~60 |
21~40 |
≤20 |
51~150 |
31~50 |
≤30 | |
单罐容积(m3) |
≤50 |
- |
- |
≤30 |
≤30 |
≤20 |
≤50 |
≤25 |
≤15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 |
- |
- |
60 |
60 |
60 |
35 |
25 |
20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 |
- |
- |
20 |
20 |
20 |
- |
- |
- | |
民用建 |
一类保护物 |
40 |
60 |
20 |
20 |
20 |
10 |
22.5 |
12.5 |
10 |
筑物保 |
二类保护物 |
20 |
30 |
20 |
10 |
10 |
10 | |||
护类别 |
三类保护物 |
15 |
5 |
7 |
10 |
10 |
10 | |||
站外甲乙类液体储罐 |
- |
- |
- |
20 |
20 |
20 |
|
|
| |
室外变配电站 |
- |
- |
- |
22 |
22 |
18 |
25 |
20 |
15 | |
铁路(中心线) |
- |
- |
- |
22 |
22 |
22 |
|
|
| |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
- |
- |
- |
6 |
5 |
5 |
|
|
| |
城市 |
快速路、主干路 |
- |
- |
- |
11 |
11 |
11 |
12.5 |
10 |
8 |
道路 |
次干路、支路 |
- |
- |
- |
9 |
9 |
9 |
10 |
7.5 |
5 |
本规范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依据表1和表 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安全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的基础上,对安全间距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本规范的安全间距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安全间距。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LPG储罐的间距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4.1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4.1条的规定确定的。
3 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72006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地下罐按照地上储罐的安全间距折减50%。
4 对与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二、三级站分别为15m、13m、11m;对埋地LPG储罐减半。与次干路、支路的安全间距相应减少。
4.0.8 C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有关规定编制的。GB50183-2004将生产规模小于50x104m3/d的天然气站场定为五级站,其与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即可;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5x104m3/d,CNG加气母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0x104m3/d,本条规定CNG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m是妥当的。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储气井由于安装于地下,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相对地上储气瓶要小,故允许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小于地上储气瓶。
4.0.9 制订L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物及设施的安全间距,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等同采用NFPA59A)制订的。对比数据见表3。
表3 GB50028-2006、GB/T20368-2006、GB50156-2010LNG
储罐安全间距对比(以总容积120m3为例)
GB50028-2006 |
GB/T20368-2006(NFPA59A) |
GB50156-2011 | |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m) |
50~80 | ||
与其他民用建筑的距离(m) |
16~30 |
LNG加气站与LPG加气站相比,安全性能好得多(见表4),故LNG设施与站外建(构)物的安全间距可以小于LPG与站外建(构)物的安全间距。
表4 LNG与LPG安全性能比较
工作压力(MPa) |
|||
LNG比LPG不易被明火或火花点燃 | |||
LNG泄漏气化后其气体会迅速向上扩散,安全性好;LPG泄漏气化后其气体会低洼处沉积扩散,安全性差 | |||
LNG储罐比LPG储罐耐火性能好 |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说明如下:
1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为8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三级站1台60m3LNG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648000m3(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漏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是动态的,在泄漏处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漏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漏值计算的爆炸危险距离。
2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将民用建筑物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了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安全间距,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分别为35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5m、30m、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漏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10min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安全间距。
4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5m、30m和25m。
5由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城市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40m、35m和30m。
6考虑到铁路的重要性,本规范规定的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安全间距,保证铁路在加气站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影响区以外。
7随着LNG储罐安装位置的下移,发生泄漏沉积在罐区内的时间相对长,随着气化速度降低,对防护堤外的扩散减慢,危害降低,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小。故对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允许按地上LNG储罐减少30%和20%。
8放散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基本随三级站要求。
4.0.12 加油加气作业区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集中的区域,本条的要求意在减少加油加气站遭遇事故的风险。加气站的危险性高于加油站,故两者区别对待。
5 站内平面布置
5.0.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在运营管理中还需注意避免加油、加气车辆堵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5.0.2 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 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位宽度需不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位宽度需不小于9m;其他车辆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0m。
2 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小于9m是合适的。
3 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溶融而影响车辆辙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大部分是爆炸危险区域,需要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严加防范。
5.0.7 国家政策在推广电动汽车,根据国外经验,利用加油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形式。电动汽车充电或电池更换设备一般没有防爆性能,所以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充电设备和电池存放间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距离规定,是参照已经发布实施的北京地方标准《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充电站》DB11/Z 728-2010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设备一般不防爆,所以要求其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并保持不小于3m的附加安全距离。对变配电间来说需要防范的是油气进入室内,所以规定起算点为门窗等洞口。
5.0.10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食品、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小商品等。对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要求按站外建筑物对待,可以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安全需求。
“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系指在站房(包括便利店)之外设置的餐饮服务、汽车洗车及保养等建筑物或房间。
“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加油站内设置有燃煤设备的情况。
5.0.11 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之外是加油加气站不可控区域,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一旦出现明火或火花,则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为保证加油加气站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是必要的。
5.0.1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 本条根据加油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加油站油品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加油站使用埋地卧式油罐的安全性好,油罐着火几率小。从调查情况分析,过去曾发生的几次加油站油罐人孔处着火事故多为因敞口卸油产生静电而发生的。只要严格按本规范的规定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油罐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油罐埋地敷设,即使油罐着火,也不会发生油品流淌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灾,火灾规模会很有限。所以,加油站卧式油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以适当小些。
2 加油机与站房、油品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本表规定站房与加油机之间的距离为5米,既把站房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又考虑二者之间可停一辆汽车加油,如此规定较合理。加油机与埋地油罐属同一类火灾等级设施,故其距离不限。
3 燃煤锅炉房与油品储罐、加油机、密闭卸油点之间的防火距离
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石油库内容量≤50m3的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为18.5m。依据这一规定,本表规定站内燃煤锅炉房与埋地油罐距离为18.5m是可靠的。
与油罐相比,加油机、密闭卸油点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其爆炸危险区域也较小,因些,规定此二处与站内锅炉房距离为15m是合理的。
4 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采用燃气(油)热水炉供暖炉子燃料来源容易解决,环保性好,其烟囱发生火花飞溅的几率极低,安全性能是可靠的。故本表规定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小于锅炉房与其他设施的间距是合理的。
5 LPG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1)关于合建站内油品储罐与LPG储罐的防火间距,澳大利亚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离为3m,荷兰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m。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应重点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汽、柴油储罐及其操作井内。为此,LPG储罐与汽、柴油储罐的距离要较油罐与油罐之间、气罐与气罐之间的距离适当增加。
2) LPG储罐与卸车点、加气机的距离,由于采用了紧急切断阀和拉断阀等安全装置,且在卸车、加气过程中皆有操作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比,适当减少了防火间距。与荷兰规范要求的5m相比,又适当增加了间距。
3) LPG储罐与站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基本一致,比荷兰规范要求的距离略有增加。
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确定的。
5)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
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7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后,适当加大防火距离。
8 CNG加气站、加油加气(C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CNG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确定的。
9 LNG加气站、加油加气(L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L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依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的基础上,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已经建成LNG加气站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表5.0.13-2中,对LNG设备之间没有间距要求,是为了方便建造集约化的撬装设备。撬装设备在制造厂整体建造,相对现场安装更能保证质量。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罐
6.1.1 加油站的卧式油罐埋地敷设比较安全。从国内外的有关调查资料统计来看,油罐埋地敷设,发生火灾的机率很小,即使油罐发生着火,也容易扑救。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讲到,Ⅰ类石油(即汽油类)只要液体储存在埋地罐内,就没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事实上,国内、国外目前也没有发现加油站有大的埋地罐火灾。
另外,埋地油罐与地上油罐比较,占地面积较小。因为他不需要设置防火堤,省去了防火堤的占地面积。必要时还可将油罐埋设在加油场地及车道之下,不占或少量占地。加上因埋地罐较安全,与其他建构物的要求距离也小,也可减少加油站的占地面积。这对于用地紧张的城市建设意义很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地面罐必须设置冷却水,以及油罐受紫外线照射、气温变化大,带来的油品蒸发和损耗大等不安全问题。
油罐设在室内发生的爆炸火灾事例较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其主要原因是油罐需要安装一些阀门等附件,它们是产生爆炸危险气体的释放源。泄漏挥发出的油气,由于通风不良而积聚在室内,易于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6.1.2 对于埋地钢制油罐的结构设计计算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很适合的标准,多数设计是凭经验或依据有关教科书。对于目前在我国出于环保需求开始使用的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也尚无产品制造标准,部分厂家引进的双层罐技术主要还是依照国外标准进行制作,其构造和质量保证也都是直接受控于国外厂家或监管机构。其中,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储罐目前主要执行的是美国标准《用于石油产品、乙醇和乙醇汽油混合物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地下储罐》UL1316。因此,本条所指的“有关标准”包括国外权威机构制定的双层地下储罐标准。
6.1.3 双层油罐是目前国外加油站防止地下油罐渗(泄)漏普遍采取的一种措施。其过渡历程与趋势为:单层罐——双层钢罐(也称SS地下储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双层罐(也称SF地下储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油罐(也称FF地下储罐)。对于加油站在用埋地油罐的改造,北美、欧盟等国家在采用双层油罐的过渡期,为减少既有加油站更换双层油罐的损失,允许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衬里技术改成双层油罐,我国香港也采用了这种改造技术。
双层油罐由于其有两层罐壁,在防止油罐出现渗(泄)漏方面具有双保险作用,再加上国外标准在制造上要求对两层罐壁间隙实施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无论是内层罐发生渗漏还是外层罐发生渗漏,都能在贯通间隙内被发现,从而可有效的避免渗漏油品进入环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是在单层钢制油罐的基础上外附一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即:玻璃钢)防渗外套,构成双层罐。这种罐除具有双层罐的共同特点外,还由于其外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抗土壤和化学腐蚀方面远远优于钢制油罐,故其使用寿命要比直接接触土壤的钢罐要长。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其内层和外层均属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在抗内、外腐蚀方面都优于带有金属罐体的油罐。因此,这种罐可能会成为今后各国在加油站地下油罐的主推产品。
6.1.4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3020,是等同采用欧洲标准 BS EN 12285-1∶2003,是目前唯一可以执行的标准。该标准虽对埋地卧式储罐的构造进行了规定,但对罐体结构计算问题没有规定,对罐体采用的钢板厚度要求也不太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加油站埋地钢制油罐的质量及使用寿命,根据我国多年来的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在遵守BS EN 12285-1∶2003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条第1、第2款分别对油罐所用钢板的厚度和设计内压给出了基本的要求。
6.1.6 本条是参照欧洲标准《渗漏检测系统 第7部分 双层间隙、防渗漏衬里及防渗漏外套的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EN 13160-7:2003制定的。
6.1.7 本条参照国外标准在制造上要求两壁之间有满足渗(泄)漏检测的贯通间隙,以便于对间隙实施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
6.1.8 设置渗漏检测立管及对其直径的要求,是为了满足人工检测和设置液体检测器检测;要求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是为了能够尽早的发现渗漏。检测立管的位置最好置于人孔井内,以便于在线监测仪表共用一个井。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未作此要求,是因为其不管是罐体耐腐蚀性方面还是罐体结构上,都适宜于采用液体检测法对其双层之间的间隙进行渗漏检测。这种方法既能实施在线监测,又便于人工直接观测。美国及加拿大等国对这种油罐的渗漏监测,也已由最早的干式液体探测器(安在壁间)法逐步向采用液体检(监)测法或真空监测法过渡,而且加拿大TSSA(安全局)还明确规定只允许采用这两种方法。
6.1.10 规定非车道下的油罐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 0.5m,是为防止活动外荷载直接伤及油罐,也是防止油罐顶部植被根系破坏钢质油罐外防腐层的最小保护厚度。
规定设在车道下面的油罐顶部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是油罐人孔井置于车道下时内部设备和管道安装的合适尺寸。
规定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厚度不小于0.3m的中性沙或细上,主要是为避免采用石块、冻土块等硬物回填,而造成罐身或防腐层被破伤,影响油罐使用寿命。对于钢质油罐外壁还要防止回填含酸碱的废渣,对油罐加剧腐蚀。
6.1.11 当油罐埋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带时,在空罐情况下,会有漂浮的危险。有可能将与其连接的管道拉断,造成跑油甚至发生火灾事故。故规定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12 油罐的出油接合管、量油孔、液位计、潜油泵等一般都设在人孔盖上,这些附件需要经常操作和维护,故需设人孔操作井。“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是指加油站专用的防水、防尘和碰撞不发生火花的产品。
6.1.13 本条参照美国有关标准制定。高液位报警装置指设置在卸油场地附近的声光报警器,用于提醒卸油人员,其罐内探头可以是专用探头(如音叉探头),也可以由液位监测系统设定,油罐容量达到90%的液位时触动声光报警器。“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是防止油罐溢油,目前采用较多的是一种机械装置--防溢流阀,安装在卸油管中,达到设定液位防溢流阀自动关闭,阻止油品继续进罐。
6.1.14 为保证油气回收效果,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汽油罐均需处于密闭状态,平时管理和卸油时均不能打开量油孔,否则会破坏系统的密闭性,因此必须借助液位检测系统来掌握罐内油品的多少。出于全站信息化管理的角度和满足环保要求,只汽油罐设置液位监测系统,显然不太协调,因此也要求柴油罐设置。
利用液位监测系统监测埋地油罐渗漏,是及时发现单壁油罐渗漏的一种方法。我国近几年安装的磁致伸缩液位监测系统,不少都具备此功能,稍加改造或调整就能达到此要求。
监测系统的精度,美国规定:动态监测为0.2 gal/h (0.76 L/h),静态监测为0.1 gal/h( 0.38 L/h)。考虑到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液位监测产品精度(部分只具备0.76L/h的油罐静态渗漏监测)以及改造的难度等问题,故只规定了油罐静态渗漏监测量不大于0.8L/h。
6.1.15 埋地钢制油罐的防腐好坏,直接影响到钢制油罐的使用寿命,故本条做如此规定。
6.2 加油机
6.2.1 加油机设在室内,容易在室内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积聚,再加上国内外目前生产的加油机顶部的电子显示和程控系统多为非防爆产品,如果将加油机设在室内,则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故做此条规定。
6.2.2 自封式加油枪是指带防溢功能的加油枪,各国已普遍采用。这种枪的最大好处是能够在油箱加满油时,自动关闭加油枪,避免了因加油操作疏忽造成的油品从油箱口溢出,而导致的能源浪费及可能引发的火灾和污染环境等。但这种枪的加油流量不能太快,否则会使油箱内受到加油流速过快的冲击引起油品翻花,产生很多的油沫子,使油箱未加满,加油枪就自动关闭,此外还有可能发生静电火灾问题。因此,国内外目前应用的汽油加油枪的流量基本都控制在50L/min以下,而且生产的油气回收泵流量也都是与其相匹配的,超出此流量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柴油相对于汽油发生的火灾几率较小,而且加注柴油的多数都是大型车辆,油箱也大,故本条对加注柴油的流量未作规定。
6.2.3 拉断阀一般装在加油软管上或油枪与软管的连接处,是预防向车辆加完油后,忘记将加油枪从油箱口移开就开车,而导致加油软管被拉断或加油机被拉倒,出现泄漏事故的保护器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过小会因加油水击现象等不该拉脱时而被拉脱,过大起不到保护加油机、胶管及连接接头的作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 第2部分: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GB 22380.2—2008)的规定,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应为800N~1500N。
6.2.4 剪切阀是加油机以正压(如潜油泵)供油的可靠油路保护装置,安装在加油机底部与供油立管的连接处。此阀作用有二:一是加油机被意外撞击时,剪切阀的剪切环处会首先发生断裂,阀芯自动关闭,防止液体连续泄漏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污染环境;二是加油机一旦遇到着火事故时,剪切阀附近达到一定温度时,阀芯也会自动关闭,切断油路,避免引起严重的火灾事故。有关剪切阀的具体性能要求,详见国家标准《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 第3部分:剪切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GB 22380.2。
6.2.5 此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误加油品。
6.3 工艺管道系统
6.3.1 以前采用敞口式卸油(即将卸油胶管插入量油孔内)的加油站,油气从卸油口排出,有些油气中还夹带有油珠油雾,极不安全,多次发生过着火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十分必要。其含义包括加油站的油罐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避免油气在卸油口沿地面排放。相反的含意是严禁采用敞口卸油方式。
6.3.2 此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卸油卸错罐,发生混油事故。
6.3.4 卸油油气回收在国外也通称为“一次回收”或“一阶段回收”。
1 所谓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是指系统在密闭的状态下,油罐车向地下油罐卸油的同时,使地下油罐排出的油气直接通过管道(即卸油油气回收管道)收回到油罐车内的系统,而不需外加任何动力。这也是各国目前都采用的方法。
2 各汽油罐共用一根卸油油气回收主管,使各汽油罐的气体空间相连通,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可以简化工艺,节省管道,避免卸油时接错接口,出现张冠李戴。规定其直径公称直径为不宜小于80mm,主要是为减少气路管道阻力,节省卸油时间,并使其与油罐车的DN100(或DN100变DN80)的油气回收接头及连通软管的直径相匹配。
3 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即普通快速接头)时,要求与快速接头前的油气回收管道上设阀门,主要是为使卸油结束后及时关闭此阀门,使罐内气体不外泄,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火灾。自闭式快速接头,平时和卸油结束(软管接头脱离)后会自动处于关闭状态,故不需另装阀门,除操作简便外,还避免了普通接头设阀门可能出现的忘关所带来的问题,故美国和西欧等先进国家基本都采用这种接头。
6.3.5 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加油工艺,与采用自吸式加油机相比,其最大特点是:油罐正压出油、技术先进、加油噪音低、工艺简单,—般不受罐位较低和管道较长等条件的限制,是我国加油站的技术发展趋势。
从保证加油工况的角度看,如果几台自吸式加油机共用—根接自油罐的进油管(即油罐的出油管),有时会造成互相影响,流量不均,当—台加油机停泵时,还有抽人空气的可能,影响计量精度,甚至出现断流现象。故规定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设置底阀的目的是为防止加油停歇时出现油品断流,吸入气体,影响加油精度。
6.3.6 加油油气回收在国外也通称为“二次回收”或“二阶段回收”。
1 所谓真空辅助式油气回收系统,是指在加油油气系统回收系统的主管上增设油气回收泵或在每台加油机内分别增设油气回收泵而组成的系统。在主管上增设油气回收泵的,通常称为“集中式”加油油气系统回收系统;在每台加油机内分别增设油气回收泵(一般一泵对一枪)的,通常称为“分散式”加油油气系统回收系统,是各国目前都采用的方法。增设油气回收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油气自加油枪至油罐的阻力,并使油枪回气口形成负压,使加油时油箱口呼出的油气抽回到油罐内。
2 多台汽油加油机共用一根油油气回收主管,可以简化工艺,节省管道,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通至油罐处可以直接连接到卸油油气回收主管上。规定其直径不小于DN50主要是为保证其有一定的强度和减少气路管道阻力。
3 防止油气反向流的措施一般采用在油气回收泵的出口管上安装一个专用的气体单向阀,用于防止罐内空间压力过高时保护回收泵或不使加油枪在油箱口处增加排放。
4 本款规定的气液比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规定一致。
5 设置检测三通是为了方便检测整体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和加油机至油罐的油气回收管道内的气体流通阻力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值。系统不严密会使油气外泄;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埋地油气回收管道至油罐时,会在管道内形成冷凝液,如果冷凝液在管道中聚集就会使返回到油罐的气体受阻(即液阻),轻者影响回收效果,重者会导致系统失去作用。因此,这两个指标是衡量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正常的两个指标之一。检测三通安装如图1所示:
丝接三通 |
上接加油机油 气回收出口管 |
球阀 |
丝堵 |
下接油气回 收埋地管道 |
图1 液阻和系统密闭性检测口示意
6.3.7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1 “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主要是为了与油罐金属人孔盖接合,并满足导静电要求。
2 规定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既是功能上的常规要求,也是安全上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不损伤装油部分的罐身,便于平时的检修与管理,避免现场安装开孔可能出现焊接不良和接管受力大,容易发生断裂而造成的跑油渗油等不安全事故。规定油罐的出油接合管应设在人孔盖上,主要是为了使该接合管上的底阀或潜油泵拆卸检修方便。
3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防止油罐车向油罐卸油时在罐内产生油品喷溅,而引发静电着火事故。采用临时管道插入油罐敞口喷溅卸油,曾引起的着火事例很多,例如:北京市和平里加油站、郑州市人民路加油站都在卸油时,进油管未插到罐底,造成油品喷溅,产生静电火花,引起卸油口部起火。
进油立管的底端采用45°斜管口或T形管口,在防止产生静电方面优于其他形式的管口,有利于安全,也是国内和国外通常采取的形式。
4 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自吸式加油机吸入管道的罐内底阀入油口,距罐底的距离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会有大量的油品不能被抽出,降低了油罐的使用容积,太低会使罐底污物进入加油机而加给汽车油箱。
5 量油帽带锁,有利于加油站的防盗和安全管理。其接合管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的高度,在正常情况下,罐内油品中的静电可通过接合管被导走,避免人工量油时发生静电引燃事故。但设计上要保证检尺时使罐内空间为大气压(通常可在罐内最高液位以上的接合管上开对称孔),以使管内液位与罐内实际液位相一致。
6 油罐的人孔是制造和检修的出入口,因此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须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
7 人孔盖上的接合管采用金属软管过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可以减少管道与人孔盖之间的连接力,便于管道与人孔盖之间的连接和检修时拆装人孔盖,并能保证人孔盖的密闭性。
6.3.8 规定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分开设置,主要是为防止这两种不同种类的油品罐互相连通,避免—旦出现冒罐时,油品经通气管流到另—个罐造成混油事故,使得油品不能应用。对于同类油品(如:汽油90#、93#、97#)储罐的通气管,本条隐含着允许互相连通,共用—根通气立管的意思,可使同类油品储罐气路系统的工艺变得简单化,即使出现窜油问题,也不致于油品不能应用。但在设计上应考虑便于以后各罐在洗罐和检修时气路管道的拆装与封堵问题。
对于通气管的管口高度,英国《销售安全规范》规定不小于 3.75m,美国规定不小于3.66m,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定不小于4m。为与我国相关标准取得—致,故规定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规定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至少1.5m,主要是为了使油气易于扩散,不积聚于屋顶,同时1.5m也是本规范对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划为1 区的半径。
规定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是为了防止外部的火源通过通气管引入罐内,引发油罐出现爆炸着火事故。
6.3.10 对于采用油油气回收的加油站,规定汽油通气管管口安装机械呼吸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使卸油、加油和平常时产生的附加油气不排放或减少排放,达到回收效率的要求。特别是油罐车向加油站油罐卸油过程中,由于两者的液面不断变化,除油品进入油罐呼出的等量气体进入油罐车外,气体的呼出与吸入所造成的挠动,以及环境温度影响等,还会产生一定量的附加蒸发。如果通气管口不设呼吸阀或呼吸阀的控制压力偏小,都会使这部分附加蒸发的油气排入大气,难以达到回收效率的要求,实际也证明了这一点。
规定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是依据某单位曾在夏季卸油时对加油站密闭气路系统实测给出的。
规定呼吸阀的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油罐在出油的同时,如果机械呼吸阀的负压值定的大小,油罐出现的负压也就大小,不利于将汽车油箱排出的油气通过加油机和回收管道回收到油罐中;二是,如果负压值定的偏大,就会增加埋地油罐的负荷,而且对采用自吸式加油机在油罐低液位时的吸油也很不利。
6.3.11 部分款说明如下:
2 本款的“非烃类车用燃料”不包括车用乙醇汽油。因为本规范对非金属复合材料管道的技术要求是参照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制定的,而EN 14125-2004不适用于输送非烃类车用燃料的非金属管道。
4、6款是参照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制定的。
5 本款是依据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中第7.2.2条制定的。
7 本款是针对我国柴油公交车、重型车尾气排放实施国Ⅳ标准(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需要在加油站增设尾气处理液加注设备而提出的。尾气处理液是指尿素溶液(Adblue)。SCR技术是在现有柴油车应用国Ⅲ(欧Ⅲ)柴油的基础上,通过发动机内优化燃烧降低颗粒物后,在排气管内喷入尿素溶液作为还原剂而降低氮氧化物(NOX),使氮氧化物转换成纯净的氮气和水蒸气,而满足环保排放要求的一种技术。柴油车尿素溶液的耗量约为燃油耗量的4%~5%。使用SCR技术还可以使尾气排放提升到欧Ⅴ要求。由于尿素溶液对碳钢具有一定的腐蚀性,不适于用碳素钢管输送,故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等适于输送要求的管道。
6.3.13 加油站内多是道路或加油场地,工艺管道不便地上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要求必须用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主要是为避免管沟积聚油气,形成爆炸危险空间。此外,根据欧洲标准和不导静电非金属复合材料管道试验结论,对不导静电非金属复合材料管道来说,只有埋地敷设才能做到不积聚静电荷。
6.3.14 规定“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与现行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规定相一致,目的是防止管道内积液,保证管道气相畅通。
6.3.16 “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是指除加油场地、道路和油罐维护结构以外的站内建(构)筑物,如:站房等房屋式建筑、给排水井等地下构筑物。规定不应穿过或跨越这些建(构)筑物,是为防止管道损伤、渗漏带来的不安全问题。同样,与其他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处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18 本条规定是参照欧洲标准《输送流体用管子的静电危害分析》IEC TR60079-32 DC:2010制定的。
6.4 橇装式加油装置(以条为单位进行说明,不能整节说明)
6.4.2~6.4.6 为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安全和环保意需求,第6.4.2条~第6.4.6条规定了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措施。
6.5 防渗措施
6.5.2 埋地油罐采用双层壁油罐的最大好处是自身具备二次防渗功能,在防渗方面比单壁油罐多了一层防护,并便于实现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发现渗漏,使渗漏油品不进入环境。特别是双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罐和带有防渗外套的金属油罐,在抗土壤腐蚀方面更远远优于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金属油罐,会大大延长油罐的使用寿命。是目前美国和西欧等先进国家推广应用的主流技术。
本规范允许采用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做法,主要是由于我国在采用双层油罐技术方面还属刚起步,相关标准不健全,而且自90年代初就一直延用防渗罐池做法。但这种做法只是将渗漏控制在池内范围,仍会污染池内土壤,如果池子做的不严密,还存在着渗漏污染扩散问题,再加上其建设造价并不比采用双层油罐省,油罐相对使用寿命短,因此,这种防渗方式也只是一种过渡期间的措施,终究会被双层油罐技术所代替。
6.5.4 设置检测立管的目的是为了检测或监测防渗罐池内的油罐是否出现渗漏。
6.6 自助加油站(区)
6.6.1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指引消费者进站、准确地把车辆停靠在加油位上,进行加油操作。
6.6.2 在加油机泵岛及附近标示油品类别、标号及安全警示,可以引导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加油位并注意安全。
6.6.3 不在同一加油机上同时设置汽油、柴油两个品种服务,可以方便消费者根据油品灯箱的标示选择合适的加油岛,同时避免或减少加错油的现象。
6.6.5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是出于安全和风险管理的考虑,同时通过对顾客的加油行为分析,改善服务。
7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LPG储罐
7.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关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已有详细规定和要求,故本规范不再做具体规定。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第3.9.3条规定: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常温储存液化石油气50℃的饱和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容器工作压力等于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1.600Mpa表压)。
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74-2007第6.1.1.5条规定:工作压力Pw≤1.8MPa时,容器设计压力Pd=Pw+0.18MPa。
根据上述规定,本款规定“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8Mpa”。
3 LPG充装泵有多种形式,储罐出液管必须适应充装泵的要求。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的优点是:一旦管道发生泄漏事故直接泄漏出去的是气体,其质量比直接泄漏出液体小得多,危害性也小得多。
7.1.2 止回阀和过流阀有自动关闭功能。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设止回阀,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设过流阀可有效防止LPG管道发生意外泄漏事故。止回阀和过流阀设在储罐内,增强了储罐首级关闭阀的安全可靠性。
7.1.3 本条说明如下:
1 安全阀是防止LPG储罐因超压而发生爆裂事故的必要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也规定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安全阀。规定“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是为了便于安全阀检修和调试。对放散管管口的安装高度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液化石油气放散时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规定“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是为了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在设计文件上需对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安装的切断阀注明铅封开。
2 因为7.1.1条规定LPG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78Mpa,再考虑泵的提升压力,故规定阀门及附件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
3 要求在排污管上设置两道切断阀,是为了确保安全。排污管内可能会有水分,故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对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以防止排污管阀门及其法兰垫片冻裂。
4 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最危险点在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本款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安全。
5 储罐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便于检修储罐时将罐内LPG气体放散干净。要求该放散管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是为了减少储罐开口。
6 为防止在加气瞬间的过流造成关闭,故要求过流阀的关阀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倍~1.8倍。
7.1.4 LPG储罐是一种密闭性容器,准确测量其温度、压力,尤其是液位,对安全操作非常重要,故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测量仪表设置要求。
1 要求LPG储罐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这是因为一次仪表的可靠性高以及便于就地观察罐内情况。要求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是为了能及时发现液位达到极限,防止超装事故发生。
2 要求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是为了能及时对超压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3 对LPG储罐来说,最重要的参数是液位和压力,故要求在一、二级站内对这两个参数的测量设二次仪表。二次仪表一般设在站房的控制室内,这样便于对储罐进行监测。
7.1.5 由于LPG的气体比重比空气大,LPG储罐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泄漏出来LPG气体易于在室内积聚,形成爆炸危险气体,故规定LPG储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LPG储罐埋地设置受外界影响(主要是温度方面的影响)比较小,罐内压力相对比较稳定。一旦某个埋地储罐或其他设施发生火灾,基本上不会对另外的埋地储罐构成严重威胁,比地上设置要安全得多。故本条规定,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LPG储罐应埋地设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不能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7.1.6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地上储罐集中单排布置,方便管理,有利于消防。储罐间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系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而确定的。
2 储罐四周设置高度为1.0m的防护堤(非燃烧防护墙),以防止发生液化石油气发生泄露事故,外溢堤外。
7.1.7 地下储罐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以防止事故时串漏。
7.1.8 建于水源保护地的液化石油气埋地储罐,一般都要求设置罐池。本条对罐池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1 规定罐与罐池内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是为了储罐开罐检查时,安装X射线照相设备。
2 填沙的作用与埋地油罐填沙作用相同。
7.1.9 规定“卧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是为了便于清污。
7.1.10 LPG储罐是压力储罐,一旦发生腐蚀穿孔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所以,为了延长埋地LPG储罐的使用寿命,本条规定要采用严格的防腐措施。
7.2 泵和压缩机
7.2.1 用LPG压缩机卸车,可加快卸车速度。槽车上泵的动力由站内供电比由槽车上的柴油机带动安全,且能减少噪声和油气污染。
7.2.3 加气站内所设卸车泵流量若低于300L/min,则槽车在站内停留时间太长,影响运营。
7.2.4 为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设置防晒罩棚或泵发房(压缩机间),可防止泵和压缩机因日晒而升温升压,这样有利于泵和压缩机的安全运行。
7.2.5 本条规定了一般地面泵的管路系统设计要求。
1 本款措施,是为了避免因泵的振动造成管件等损坏。
2 管路坡向泵进口,可避免泵产生气蚀。
3 泵的出口阀门前的旁通管上设置回流阀,可以确保输出的液化石油气压力稳定,并保护泵在出口阀门未打开时的运行安全。
7.2.7 本条规定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便于潜液泵拆卸、更换和维修;安装过流阀是为了能在储罐外系统发生大量泄漏时,自动关闭管路。
7.2.8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潜液泵电机超温运行造成损坏和事故。
7.2.9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要求。规定在压缩机的进口和储罐的气相之间设置旁通阀,目的在于降低压缩机的运行温度。
7.3 LPG加气机
7.3.1加气机设在室内,泄漏的LPG气体不易扩散,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故做此条规定。
7.3.2 根据国外资料以及实践经验,计算加气机数量时,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按3min~5min计算比较合适。
7.3.3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同第7.1.3条第1款的说明。
2 限制加气枪流量,是为了便于控制加气操作和减少静电危险。
3 加气软管设拉断阀是为了防止加气汽车在加气时因意外启动而拉断加气软管或拉倒加气机,造成液化石油气外泄事故发生。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能自行密封。分离拉力范围是参照国外标准制定的。
4 本款的规定是为了提高计量精度。
5 加气嘴配置自密封阀,可使加气操作既简便、又安全。
7.3.5 此条规定是为了提醒加气车辆驾驶员小心驾驶,避免撞毁加气机,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
7.4 LPG管道系统
7.4.1 10号、20号钢是优质碳素钢,LPG管道采用这种管材较为安全。
7.4.3 同第7.1.3条第1款的说明。
7.4.4 与其他连接方式相比,焊接方式防泄漏性能更好,所以本条要求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方式。
7.4.5 为了安装和拆卸检修方便,LPG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的连接,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方式。
7.4.6 一般耐油胶管并不能耐LPG腐蚀,所以本条规定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LPG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
7.4.7 LPG管道埋地敷设占地少,美观,且能避免人为损坏和受环境温度影响。规定采用管沟敷设时,应充填中性沙,是为了防止管沟内积聚可燃气体。
7.4.8 本条的规定内容是为了防止管道受冻土变形影响而损坏或被行车压坏。
7.4.9 LPG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介质,一旦泄漏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为安全起见,本条要求埋地敷设的LPG管道采用最高等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7.4.10 限制LPG管道流速,是减少静电危害的重要措施。
7.4.11 LPG储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是LPG加气站的重要工艺管道,也是最危险的管道,在这些管道上设紧急切断阀,对保障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7.5 槽车卸车点
7.5.1 本条对设置拉断阀的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槽车卸车时意外启动或溜车而拉断管道;二是为了一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槽车能迅速离开。
7.5.3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杂质进入储罐影响充装泵的运行。
8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8.1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工艺设施
8.1.1 CNG 进站管道设置调压装置以适应压缩机工况变化需要,满足压缩机的吸入压力,平稳供气,并防止超压,保证运行安全。
8.1.3 在进站天然气的硫化氢含量达不到《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硫含量要求时,需要进行脱硫处理。加气站脱硫处理量较小,一般采用固体法脱硫,为环保需要,固体脱硫剂不在站内再生。设置备用塔,可作为在1塔检修或换脱硫剂时的备用。脱硫装置设置在室外是出于安全需要。设置硫含量检测是工艺操作的要求。
8.1.4 CNG 加气站多以输气干线内天然气为气源,其气质可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的Ⅱ类气质指标,但给汽车加注的天然气须满足《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对天然气的水露点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来自输气干线内天然气质量达不到GB 18047要求的指标,所以还要进行脱水。
因采用固体吸附剂脱水,可能会增加气体中的含尘量对压缩机安全运行有影响,可通过增加过滤器来解决。
8.1.7 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可保证压缩机工作平稳。设置排气缓冲罐是减少为了排气脉冲带来的振动,若振动小,不设置排气缓冲罐也是可行的。
8.1.9 压缩机单排布置主要考虑水、电、气、汽的管路和地沟可在同一方向设置,工艺布置合理。通道留有足够的宽度方便安装、维修、操作和通风。
8.1.11 当压缩机停机后,机内气体需及时泄压放掉以待第二次启动。由于泄压的天然气量大、压力高、又在室内,因此需将泄放的天然气回收再用。
8.1.12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凝析油等污物,有一定危险,所以应集中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压缩机组包括本机、冷却器和分离器。
8.1.13 我国CNG汽车规定统一运行压力为20MPa,CNG站的储气瓶压力为25MPa,以满足CNG汽车充气需要。
8.1.14 目前CNG加气站固定储气设施主要用储气瓶和储气井。储气瓶有易于制造,维护方便的优点。储气井具有占地面积小、运行费用低、安全可靠、操作维护简便和事故影响范围小等优点,因此被广泛采用。目前已建成并运行的储气井规模为:储气井井筒直径:φ177.8mm~φ244.5mm;最大井深: 大于300m;储气井水容积:1m3~10m3;最大工作压力:25MPa。
8.1.16 采用大容积储气瓶具有瓶阀少、接口少、安全性高等优点,所以推荐加气站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
8.1.17 储气瓶采用卧式排列便于布置管道及阀件,方便操作保养,当瓶内有沉积液时易于外排。
8.1.19 本条规定了CNG加(卸)气设备的设置要求:
1 加气机设在室内,泄漏的CNG气体不易扩散,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故做此款规定。
8.1.20 本条规定了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选用和设置要求:
1 加气机设在室内,泄漏的CNG气体不易扩散,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故做此条规定。
3、4 控制加气速度的规定是参照美国天然气汽车加气标准的限速值和目前CNG加气站操作经验制定的。
8.1.21 本条的储气瓶组包括固定储气瓶组和车载储气瓶组。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是储气瓶的薄弱点,故采取此项措施加以防范。
8.2 CNG加气子站工艺设施
8.2.2 本条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液压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8.2.5 本条的储气瓶组包括固定储气瓶组和车载储气瓶组。
8.3 CNG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3.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安装切断阀,是为了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立即切断气源灭火。手动操作可在自控系统失灵时,操作人员仍可以靠近并关闭截断阀,切断气源,防止事故扩大。
8.3.2、8.3.3 要求站内天然气调压计量、增压、储存、加气各工段分段设置切断气源的切断阀,是为了便于维修和发生事故时紧急切断。
8.3.6 本条是参照美国内务部民用消防局技术标准《汽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制订的。该标准规定:天然气设备包括所有的管道、截止阀及安全阀,还有组成供气、加气、缓冲及售气网络的设备的设计压力比最大的工作压力高10%,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安全阀的起始工作压力。
8.3.7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3(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如储气瓶组事故时紧急排放的气体、火灾或紧急检修设备时排放系统气体),很难予以回收,只能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压缩机停机卸载的天然气量[一般大于2m3(基准状态)]排放到回收罐,防止扩散。仪表或加气作业时泄放的气量减少,就地排入大气简便易行,且无危险之忧。
8.3.8 本条第3款规定“放散管应垂直向上”,是为了避免天然气高速放散时,对放散管造成较大冲击。
8.3.10压力容器与压力表连接短管设泄压孔(一般为ф1.4mm),是保证拆卸压力表时排放管内余压,确保操作安全。
8.3.11 设安全防护栏主要为了防止进站加气汽车控制失误撞上天然气设备造成事故。
8.4 CNG管道及其组成件
8.4.4 加气站室内管沟敷设,沟内填充干沙是为了防止泄漏的天然气聚集形成爆炸危险空间。
9.1 LNG储罐、泵和气化器
9.1.1 本条规定了LNG储罐的设计要求。
1 本款规定了LNG储罐设计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这些标准是保证LNG储罐设计质量的必要条件。
2 要求Pd≥Pw+0.18MPa,是根据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74-2007制定的;要求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2倍最大工作压力,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要求。LNG储罐的工作温度约为-196℃,故本款要求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由于LNG加气可能设在市区内,本款的规定提高了储罐的安全度(包括外壳),是必要的。
3 本款的规定是参照《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06制定的。
9.1.2 埋地LNG储罐、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抵御外部火灾的性能好,自身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小。在城市中心区内,建筑物和人员较为密集,故规定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
9.1.3 本条规定了地上LNG储罐等设备的布置要求。
2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使泄漏的LNG在堤区内缓慢气化,且以上升扩散为主,减小气雾沿地面扩散。防护堤与LNG储罐在堤区内距离的确定,一是操作与维修的需要,二是储罐及其管路发生泄漏事故,尽量将泄漏的LNG控制在堤区内。
规定“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是为了在LNG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能及时封堵雨水排放口,避免LNG流淌至防护堤外。
3 增压气化器、LNG潜液泵等装置,从工艺操作方面来说需靠近储罐布置。CNG高压瓶组或储气井发生事故的爆破力较大,不宜布置在防护堤内。
9.1.4 本条规定了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的设置要求。
1 采用卧式储罐可减小罐池深度,降低建造难度。
4 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员以外跌落罐池而受伤。
6 罐池内在雨季有可能积水,故需对储罐采取抗浮措施。
9.1.6 本条规定了LNG储罐阀门的设置要求,说明如下:
1 设置安全阀是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安全阀的安全可靠性和满足检验需要,LNG储罐设置2台或2台以上全启封闭式安全阀是必要的。
2 规定“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是为了满足安全阀检验需要。
3 规定“与LNG储罐连接的LNG管道应设置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是为了能在事故状态下,做到迅速和安全地关闭与LNG储罐连接的LNG管道阀门,防止泄漏事故的扩大。
4 本款规定,是为了在LNG储罐超压情况下,能远程迅速打开放散控制阀,这样即可保证储罐安全,也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5 阀门与储罐或管道的采用焊接连接相对法兰或螺纹连接严密性好的多,LNG储罐液相管道首道阀门是最重要的阀门,故本款从严要求,规避了在该处接口可能发生的重大泄漏事故,这是LNG加气站重要的一项安全措施。
9.1.7 对本条LNG储罐的仪表设置要求说明如下:
1 液位是LNG储罐重要的安全参数,实时监测液位和高液位报警是必不可少的。要求“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可确保LNG储罐不满溢。
2 压力也是LNG储罐重要的安全参数,对压力实时监测是必要。
3 检测内罐与外罐之间环形空间的绝对压力,是观察LNG储罐完好性的简便易行的有效手段。
4 本款要求“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有利于实时监测这些LNG储罐重要的安全参数。
9.1.8 本条是对LNG潜液泵池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规定。
1 对LNG储罐的底与泵罐顶间的高差要求,是为了保证潜液泵的正常运行。
2 潜液泵启动时,泵罐压力骤降会引发LNG气化,将气化气引至LNG储罐气相空间形成连通,有利于确保泵罐的进液。当利用潜液泵卸车时,与槽车的气相管相接形成连通,也有利于卸车顺利进行。
3 潜液泵罐的温度和压力是防止潜液泵气蚀的重要参数,也是启动潜液泵的重要依据,故要求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装置。
4 在泵的出口管道上设置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是安全运行管理需要。
9.1.9 本条规定了柱塞泵的设置要求。
1 目前一些L-CNG加气站柱塞泵的运行不稳定,多数是由于储罐与泵的安装高差不足、管路较长、管径较小等设计缺陷造成的。
2 柱塞泵的运行震动较大,在泵的进、出口管道上设柔性、防震装置可以减缓震动。
3 为防止CNG储气瓶(井)内天然气倒流,需在泵的出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要求设全启封闭式安全阀,是为了防止管道超压。
4 在泵的出口管道上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装置,便于对泵的运行进行监控。
5 目前一些L-CNG加气站所购置的柱塞泵运行噪音太大,严重干扰了周边环境。其因:一是泵的结构型式本身特性造成;二是一些管道连接不当。在泵型未改变前,L-CNG加气站建在居民区、旅业、公寓及办公楼等需求安静条件的地区时,柱塞泵需采取有效的防噪音措施。
9.1.10 要求“高压气化器出口气体温度不应低于5℃”,是为了保护CNG储气瓶(井)、CNG汽车车用瓶在受气充装时产生的汤姆逊效应温度降低不低于-5℃。此外,供应CNG汽车的温度较低,会产生较大的计量气费差,不利于加气站的运营。
9.2 LNG卸车
9.2.1 本条的要求是为了在出现不正常情况时,能迅速中断作业。
9.2.2 本条规定是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6.13条制定的。有的站采用固定式装卸臂卸车,也是可行的。
9.3 LNG加气区
9.3.1 加气机设在室内,泄漏的液化天然气不易扩散,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故做此条规定。
9.3.2 本条是对加气机技术性能的基本要求。
1 要求“加气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是为了防止汽车车用瓶超压。
3 在加气机的充装软管上设拉断装置,以防止在充装过程中发生汽车启离的恶性事故。
9.3.5 加气机前设置防撞护栏,以避免受汽车碰撞引发事故。
9.4 LNG管道系统
9.4.1 本条规定了LNG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要求。
1 管路系统的设计温度要求同LNG储罐。设计压力的确定原则也同LNG储罐,但管路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与LNG储罐的最大工作压力是不同的。液相管道的最大工作压力需考虑LNG储罐的液位静压和泵流量为零时的压力。
3 要求管材和管件等应符合相应现行国家标准,是为了保证质量。
9.4.5 为防止管道内LNG受热膨胀造成管道爆破,特制定此条。
9.4.6 对LNG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的设计规定主要目的如下:
1 在加气站运行中,常发生LNG液相系统安全阀弹簧失效或发生冰卡而不能复位关闭,造成大量LNG喷泄,因此LNG加气站的各类安全阀放散需集中引至安全区。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放散天然气影响附近建(构)筑物安全。
3 为保证放散的低温天然气能迅速上浮至高空,故要求经空温式气化器加热。放散的天然气温度为-112℃时,天然气的比重小于空气,本款的规定适当提高放散温度,以保证放散的天然气向上漂散。
10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0.1 灭火器材配置
10.1.1 加油加气站经营的是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配置灭火器材是必要的。小型灭火器材是控制初期火灾和扑灭小型火灾的最有效设备,因此规定了小型灭火器的选用型号及数量。其中,使用灭火毯和沙子是扑灭油罐罐口火灾和地面油类火灾最有效的方式,且花费不多。本节规定是参照本规范2006年版原有规定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并结合实际情况,经多方征求意见后制定的。
10.2 消防给水
10.2.1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10.2.2 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10.4.5条规定,总容积小于250m3的LNG储罐区不需设固定消防水供水系统。本规范规定一级LNG加气站LNG储罐不大于180m3,但考虑到LNG加气站往往建在建筑物较为稠密的地区,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故要求其设消防给水系统,以加强LNG加气站的安全性能。对三种条件下站内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说明如下: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有效保护半径150m以内情况下,且市政消火栓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 L/s,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 L/s的需求,故站内不需设消防给水系统。
2 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着火罐的临近罐免受火灾威胁,有些地方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有困难,在LNG储罐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可有效降低LNG储罐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设消防给水系统也是可行的。
3 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的LNG加气站,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会比较小,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10. 4.5条规定不要求设固定消防水供水系统。考虑到城市建成区以外建站用地相对较为宽裕,故要求安全间距和灭火器材数量加倍,尽量降低LNG加气站事故风险。
10.2.3 加油站的火灾危险主要源于油罐,由于油罐埋地设置,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就相当低了,而且,埋地油罐的着火主要在检修人孔处,火灾时用灭火毯覆盖能有效地扑灭火灾;压缩天然气的火灾特点是爆炸后在泄漏点着火,只要关闭相关气阀,就能很快熄灭火灾;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罐池内,罐池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故抵御外部火灾的性能好。LNG储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LNG被限制在钢筋混凝土罐池内,且会很快挥发并向上飘散,事故影响范围小。因此,采用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类LNG加气站及油气合建站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三级LNG加气站,LNG储罐规模较小,且一般只有1台LNG储罐,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
10.2.6 本条规定了LPG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说明如下:
1 此款内容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埋地设置时,罐本身并不需要冷却水,消防水主要用于加气站火灾时对地面上的液化石油气泵、加气设备、管道、阀门等进行冷却。规定一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小于10 L/s可以满足消防时的冷却保护要求。
3 LPG地上罐的消防时间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的。当LPG储罐埋地设置时,加气站消防冷却的主要对象都比较小,规定1小时的消防给水时间是合适的。
10.2.8 消防水泵设2台,在其中1台不能使用时,至少还可以有一半的消防水能力,不设备用泵,可以减少投资。当计算消防水量超过35L/s时设2个动力源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的。2个动力源可以是双回路电源,也可以是1个电源,1个内燃机,也可以2个都是内燃机。
10.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本条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可靠程度。
10.2.10 喷头出水压力太低,喷头喷水效果不好,规定喷头出水最低压力是为了喷头能正常工作;水枪出水压力太低不能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采用多功能水枪(即开花---直流水枪),在实际使用中比较方便,既可以远射,也可以喷雾使用。
10.3 给排水系统
10.3.2 水封设施是隔绝油气串通的有效做法。
1 设置水封井是为了防止可能的地面污油和受油品污染的雨水通过排水沟排出站时,站内外积聚在沟中的油气互相串通,引发火灾。
2 此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可能混入室外污水管道中的油气和室内污水管道相通,或和站外的污水管道中直接气相相通,引发火灾。
3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
5 埋地管道漏油容易渗入暗沟,且不易被发现,漏油顺着暗沟流道到站外易引发火灾事故,故本款规定限制采用暗沟排水。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暗沟不包括埋地敷设的排水管道。
11 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11.1 供配电
11.1.1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加油机、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突然停电,一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定为三级负荷。目前国内的加油加气站的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如自动温度及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脑控制的加油加气机等信息系统,若突然停电,这些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给加油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故规定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11.1.2 加油站、LPG加气站、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供电负荷的额定电压一般是380/220V,用380/200V的外接电源是最经济合理的。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加油和CNG(或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加气合建站,其压缩机的供电负荷、额定电压大多用6KV,采用6/10KV外接电源是最经济的,故推荐用6/10KV外接电源。由于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都需建立独立的计量装置。
11.1.3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不设事故照明,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应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11.1.4 采用外接电源具有投资小、经营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等优点,故应首先考虑选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是可行的。
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气设备,其废气排出口安装排气阻火器,可以防止或减少火星排出,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具体数值的规定,主要是引用英国石油协会《商业石油库安全规范》的数据并根据国内运行经验确定的。
11.1.5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电缆采用直埋敷设是较安全的。穿越行车道部分穿钢管保护,是为了防止汽车压坏电缆。
11.1.6 当加油加气站的配电电缆较多时,采用电缆沟敷设便于检修。为了防止电缆沟进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故,电缆沟有必要充沙填实。电缆保护层有可能破损漏电,可燃介质管道也有可能漏油漏气,这两种情况出现在同一处将酿成火灾事故;热力管道温度较高,靠近电缆敷设对电缆保护层有损坏作用。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故规定“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1.1.7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对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对加油加气站内的典型设备的防爆区域划分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本规范根据加油加气站内的特点,在附录C对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11.1.8 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电气设备允许选非防爆型。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因此规定“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11.2 防雷、防静电
11.2.1 在可燃液体罐的防雷措施中,油罐的良好接地很重要,它可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规定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是为了提高其接地的可靠性。
11.2.2 加油加气站的面积一般都不大,各类接地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既经济又安全。当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各接地装置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地下大于3m),否则是分不开的。当分不开时,只好合并在一起设置,但接地电阻要按其中最小要求值设置。
11.2.3 LPG储罐采用牺牲阳极法做阴极防腐时,只要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小于16mm2就能满足将雷电流顺利泄入大地,降低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的要求;LPG储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若储罐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极用钢质材料,必将造成保护电流大量流失。而锌或镁锌复合材料在土壤中的开路电位为-1.1V(相对饱和硫酸铜电极),这一电位与储罐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电位基本相等,因此,接地电极采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保护电流就不会从这里流失了。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极比钢制接地极导电能力还好,只要强制电流法阴极防腐系统的阳极采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并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兼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极,可以保证储罐有良好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11.2.4 由于埋地油品储罐、LPG储罐埋在土里,受到土层的屏蔽保护,当雷击储罐顶部的土层时,土层可将雷电流疏散导走,起到保护作用,故不需再装设避雷针(线)防雷。但其高出地面的量油孔、通气管、放散管及阻火器等附件,有可能遭受直击雷或感应雷的侵害,故应相互做良好的电气连接并应与储罐的接地共用一个接地装置,给雷电提供一个泄入大地的良好通路,防止雷电反击火花造成雷害事故。
11.2.6 加油加气站的站房(罩棚)的防雷,经调查都按建(构)筑物的防雷考虑,一般都采用避雷带保护,这样比较经济可靠。需补充?
11.2.7 要求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通讯、液位、计算机系统等)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是为了对电缆实施良好的保护。规定配线电缆外皮两端、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是为了产生电磁封锁效应,尽量减少雷电波的侵入,减少或消除雷电事故。
11.2.8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装设过电压(电涌)保护器,主要是为了防止雷电电磁脉冲过电压损坏信息系统的电子器件。
11.2.9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即在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PE线与N线必须分开设置,使各用电设备形成等电位连接,PE线正常时不走电流,这在防爆场所是很必要的,对人身和设备安全都有好处。
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安装过电压(电涌)保护器,是为箝制雷电电磁脉冲产生的过电压,使其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避免雷电损坏用电设备。
11.2.10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LPG、LNG和CNG管道的始端、末端,应设防静电或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主要是为了将油品、LPG、LNG和CNG在输送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泄入大地,避免管道上聚集大量的静电荷而发生静电事故。设防感应雷接地,主要是让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输气管道的感应雷通过接地装置泄入大地,避免雷害事故的发生。
11.2.11 本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LPG罐车和LNG罐车卸车场地和CNG加气子站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是防止静电事故的重要措施。要求“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是为了能检测接地线和接地装置是否完好、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跨接线是否连接牢固、静电消除通路是否已经形成等功能。实际操作时上述检查合格后,才允许卸油和卸液化石油气。使用具有以上功能的静电接地仪,就能防止罐车卸车时发生静电事故。
11.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上的法兰及胶管两端连接处应有金属线跨接,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兰及胶管两端连接处由于连接不良(接触电阻大于0.03Ω)而发生静电或雷电火花,继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在非腐蚀环境下,法兰连接处的连接是良好的,故可不做金属线跨接。
11.2.15 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时,只要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就可以消除静电荷积聚,防止静电火花。
11.4 报警系统
11.4.1 本条规定是为了能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非正常超量泄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进行泄漏处理,防止或消除爆炸事故隐患。
11.4.2 因为这些区域是可燃气体储存、灌输作业的重点区域,最有可能泄漏并聚集可燃气体,所以要求在这些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1.4.3 本条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1.4.5 因为值班室或控室内经常有人员在进行营业,报警器设在这里,操作人员能及时得到报警。
11.5 紧急切断系统
11.5.1 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可以在事故(火灾、超压、超温、泄漏等)发生初期,迅速切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CNG、LNG管道阀门,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是一项重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1.5.2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使操作人员能在安全地点进行关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紧急切断阀操作。
11.5.3 为了保证在加气站发生意外事故时,工作人员能够迅速启动紧急切断系统,本条规定在三处工作人员经常出现的地点能启动紧急切断系统,即在此三处安装起动按钮或装置。
11.5.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系统误动作,一般情况是,紧急切断系统启动后,需人工确认设施恢复正常后,才能人工操作使系统恢复正常。
12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2.1 采暖通风
12.1.1 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2.1.3 本条仅对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提出具体要求。对本规范表5.0.13中有关防火间距已有要求的内容,本条不再赘述。
12.1.4 本条规定了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以防止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设置,除满足面积和个数外,还需要考虑通风口的位置。对于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建筑物,以下排风为主;对于可能泄漏天然气的建筑物,以上排风为主。排风口布置时,尽可能均匀,不留死角,以便于可燃气体的迅速扩散。
12.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直埋方式有利于美观和安全。对采用管沟敷设提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和串入室内,消除爆炸和火灾危险。
12.2 建(构)筑物
12.2.1 本条规定“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是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罩棚四周(或三面)开敞,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其安全性优于房间式建筑物,因此规定“当罩棚的顶棚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12.2.2 加油岛、加气岛及加油、加气场地系机动车辆加油、加气的固定场所,为避免操作人员和加油、加气设备长期处于雨淋和日晒状态,故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对本条2、4、6款说明如下:
2 对于罩棚高度,主要是考虑能顺利通过各种加油、加气车辆。除少数超大型集装箱车辆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故规定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有的加油加气站受条件限制,只能为小型车服务,进站口有限高时,罩棚的有效高度小于限高也是可行的。
4 近几年,由于风雪荷载造成罩棚坍塌的事故发生较多,故本条指出“罩棚设计需考虑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
6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出来的天然气会向上飘散,如果窝存在罩棚里面,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本条规定旨在防止出现这种隐患。
12.2.3 加油、加气岛为安装加油机、加气机的平台,又称安全岛。为使汽车加油、加气时,加油机、加气机和罩棚柱不受汽车碰撞和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对加油、加气岛的高度、宽度及其突出罩棚柱外的距离做了规定。
12.2.4 对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向外开的要求,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已有详细的设计规定,所以本规范不再另做规定。
12.2.5 LPG或LNG设备泄漏的气体比空气重,易于在房间的地面处积聚,要求“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是一项重要的防爆措施。
12.2.6 天然气压缩机房是易燃易爆场所,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和通风,并增大建筑物的泄压比。
12.2.7 加油加气站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如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则泄漏的可燃气体不易扩散,故不主张采用;在有些场所有降低噪声和防护等要求,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此种情况下,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机械通风设备是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的安全和改善操作环境、减少噪声影响。
12.2.9 本条规定了站房的组成内容,其含义是站房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中的全部或几项组成。
12.2.12 允许站房与锅炉房、厨房等站内建筑物合建,可减少加油站占地。要求站房与锅炉房、厨房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实体墙,可使相互间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2.2.13 站房本身不是危险性建筑物,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有利于节约用地,只要两者之间没有通道连接就可保证安全。
12.2.15 地下建筑物易积聚油气,为保证安全,在加油加气站内限制建地下建(构)筑物是必要的。
12.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故需采取本条规定的防范措施。
12.3 绿化
12.3.1 因油性植物易引起火灾,故做本条规定。
12.3.2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树木和其它植物中,引发火灾
13 工程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1.1~13.1.4 此4条是根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这里的“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包括检维修单位。
13.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3.2.2 对于金属管道器材,可执行的国内标准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等;对非金属输油管道和油罐,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建议分别参照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和美国标准《用于储存石油产品、乙醇和含醇汽油的玻璃钢地下油罐》UL1316执行。
13.2.8 本条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按相关标准和本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13.3 土建工程
本节中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是加油加气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执行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加油加气站的具体特点和要求,为便于加油加气站施工和检验,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本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
13.4 设备安装工程
13.4.2 对于LPG储罐等有安装倾斜度要求的设备,储罐水平度以设计倾斜度为基准为宜。
13.4.6 本条第2款是对储气井在固井施工过程中水泥量的监督和控制要求。在对现用井的检测中发现,井口至地下1.5m内由于地层水的下渗而产生较严重的腐蚀,采用加强固定后,既能解决地表水腐蚀,同时也克服了储气井在极限条件下的上冲破坏的危险,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13.5 管道工程
13.5.1 如果在油罐基础沉降稳定前连接管道,随着油罐使用过程中基础的沉降,管道有被拉断的危险。
13.5.5~13.5.7 加油加气站工艺管道中输送的均为可燃介质,尤其是加气站管道的压力较高,故此3条对管道焊接质量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
13.5.9 表中热塑性塑料管道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值是参照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给出的。
13.5.10 由于气压试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要求试压前应事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在温度降至一定程度时,金属可能会发生冷脆,因此压力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过低,本条对此作了最低温度规定。
13.5.11 压力试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果带压操作极易引起事故,应泄压后才能处理,本条是压力试验中的基本安全规定。
13.6 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13.6.8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示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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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防腐涂料一般含有易燃液体,进行防腐蚀施工时需要严格控制明火或电火花。
13.8 交工文件
交工文件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需要,是工程质量监理和检测结果的验证资料。
本节条文是对交工文件的一般规定。有关交工文件整理、汇编的具体内容、格式、份数和其他要求,可在开工前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内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