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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布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细则
来源: 信息中心 时间: 2015-12-16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90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的平稳实施,进一步提升天然气用户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施范围
济南市所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不含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用户)。
二、 实施时间和结算周期
(一) 本市居民阶梯气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后燃气公司将集中抄表一次,确定燃气计量截止数。
(二) 居民阶梯气价以公历年(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结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 实施原则
(一) 燃气企业集中抄表期及计算原则
1. 燃气企业集中抄表期为2016年1月1-15日,此期间所有抄见的气量按2.7元/立方米的价格结算。
2. 对在抄表期未抄到表的用户,可在2016年1月15日前通过电话、网上等形式报数,此期间所有抄见的气量按2.7元/立方米的价格结算。
3. 15日后未抄到表数的用户,称为逾期抄表。逾期抄表气费结算标准以2016年1月1日阶梯气价实施时间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气费,1月1日之前的气量按照2.70元/立方米计算,1月1日之后的气量按照阶梯气价政策分阶梯计算。
(二)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一户多表的用户以户内所有表度数的合计数作为该户用气量。
(三) IC卡表用户,按照公历年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非IC卡用户结算周期内累计抄见气量超过阶梯气量分档基数后,即开始实施阶梯加价。跨年抄表时,以1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上年用气量及当年用气量。
四、 分档气量及价格
(一) 普通用户
济南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阶梯气量分为三档。本年度第一档阶梯量用完后,开始第二档阶梯量计算;第二档阶梯量用完后,开始第三档阶梯量计算;第三档为无限制量。分档气量和价格见下表: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含税价格(元/立方米) |
一档 |
0-216(含) |
3.0 |
二档 |
216-360(含) |
3.6 |
三档 |
360以上 |
4.5 |
(二) 天然气独立取暖用户
被认定为天然气独立取暖用户的居民用户,其一般生活用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阶梯气量分为二档。本年度第一档阶梯量用完后,开始第二档阶梯量计算;第二档为无限制量。分档气量和价格见下表: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含税价格(元/立方米) |
一档 |
0-1200(含) |
3.00 |
二档 |
1200以上 |
3.60 |
(三) 困难居民家庭优惠政策
为缓解实行阶梯气价对困难家庭的影响,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用户,普通用户和独立采暖用户第一档气量维持现行价格2.7元/立方米不变,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阶梯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阶梯气价。
(四)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标准按照3.3元/立方米执行。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幼儿园(托儿所)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五、 配套措施
(一) “一户多人口” 认定
1. “一户多人口”政策仅适用于普通用户。
2. “一户多人口”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在4人(不含4人)以上用户。
3. 经认定“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每月5立方米)。全年分档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4. 符合“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可持与用气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常住人口公民身份证号码登录表》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多人口用户分档气量基数核增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集体户口、无户口、承租户(含群租户),不属于“一户多人口”认定优惠范围。
6. 符合“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的,均按全年增加用气量。后期申请的,每月15日前办理申请的自当月起按月增加用气量;每月15日后办理申请的自次月起按月增加用气量。
7. “一户多人口”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需重新申请。
(二) 困难居民家庭的认定
1. 困难居民家庭持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户口簿、身份证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进行办理,自认定当月起享受相关优惠。
2. 困难居民家庭的认定有效期为2年。
(三) 天然气独立取暖用户的认定
1. 天然气独立取暖的用户,须携带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办理认定手续。
2. 燃气企业根据用户提出的申请在1个月内组织实施入户安检。安检合格的予以认定;对安检不合格的用户,须进行隐患整改后方可予以认定。
3. 凡在2016年2月1日前申请并在2月29日前被认定的用户,均按全年增加用气量;后期新增独立采暖用户须按程序申请认定,在一个阶梯气价年度内,认定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执行独立采暖用户用气政策,认定不合格的自整改合格认定之日起开始执行独立采暖用户用气政策,用气量累计计算,之前的用气量按照普通用户用气政策执行。
4. 独立采暖用户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须重新申请、认定。
(四) IC卡用户结算
1. IC卡用户自阶梯气价执行之日起首次充值开始计算充值气量;在公历年内按累计充值气量所对应的阶梯价格收取气费。
2. 年度内已充值气量不做清算退费。
(五) 房屋转让及拆迁用户
1. 因房屋转让(如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的户籍变化、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用户需携带房屋产权证、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
2. IC卡用户,表内余量买卖双方进行结算,燃气公司不做退费处理。
3. 非IC卡抄表用户由燃气企业重新核定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4.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IC卡销户用户,燃气公司清算余量时,按照购买时的金额进行结算退费。
(六) 房屋租赁用户
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由双方自行通过租赁协议确定,燃气企业将延续气量累计计算,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七) 新发展用户
阶梯气价执行周期内新发展的管道天然气用户,按全年阶梯气量分档基数全额提供给用户。
六、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到的各项认定内容,均需用户在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七、本实施细则已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济南市物价局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